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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,请求张某赔偿钻戒丧失4.6万余元。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现有证据,能够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置的价值4.6万余元的钻戒。张某在拾到戒指后,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分,也未妥当保存,应承当民事赔偿义务。
王某报警后,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,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。张某否认捡到钻戒,但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,就随手扔掉了。
本报讯(记者 洪雪 通信员 李桃) 以为捡到的钻戒是假的,张某顺手扔了,却被失主告上法庭。记者上午获悉,二中院终审裁决张某抵偿4.6万余元。
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4.6万余元。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。
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,王某在一泊车场将一枚价值4.6万余元的钻戒丧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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